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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锅炉供热怎么做环评
来源: 时间:2021-12-30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复函是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

复函中明确表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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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何谓高污染燃料?

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  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目录仅适用于地方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据。

目录明确规定,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仅在第Ⅲ类最严格的管控要求下,对其燃用方式进行了规范,即要求必须在配置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中燃烧。换句话说,即使在最严的第Ⅲ类管控条件下,只要是配置了专用锅炉和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条件下,且满足禁燃区环保排放要求,在城市禁燃区是可以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

因此,从目录规定来看,对于生物质成型燃料,绝对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规范的燃用方式下,国家层面是鼓励和发展生物质能的,从国家能源局《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就可发现发展生物质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名录第91项明确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的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应编制环评报告表,明确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热力生产项目建设时需要做环评报告表。

此次生态环境部给黑龙江生态环境厅的复函中,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农林剩余物,也就是行业通常所讲的“生物质散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所以,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对于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热力生产项目建设时,也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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